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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在宁阳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是不是欺诈行为;是不是违约行为。

我们是宁阳县兴隆小区的住户;在2005年在宁阳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子;在当时开发商说交钱以后办房权证;交钱一个月以后我们问;开发商说是等全体楼房改完以后给办理;我们小区共15栋楼房;在2009年就已经全部盖完;再2011年4月18下通知7到15号楼办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而我们1到6号楼;说是小产权的房子;在2005年我们买房子时;开发商说是商品房;并且我们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在当时给我们签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而现在又说是1到6号是北关村居民楼;没有土地使用证;我们想咨询他们这种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是不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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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热心网友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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