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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标注公司有权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造成离职或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何补偿标注?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公司办公地点在安徽合肥,因经营困难现需变更办公场所到外省。公司合同上办公地标示为合肥或其它,并标注公司有权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现如果个人不想到外省上班,造成离职或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何补偿标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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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热心网友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变更工作地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中的第四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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