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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房产证为双方共同共有。故无法办理房产证更名,但是房产证却是共同共有。且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内容】男女朋友购房,女方出首付款,男方以双方共同承担房贷为由要求联名购买,故房产证为双方共同共有。开始按揭的次月,双方分手。当时女方无能力一次性还清房贷,故无法办理房产证更名,公证处也拒绝对抵押状态的房屋产权予以公证。数年后,女方有能力提前还清剩余房贷,现女方需把房产变更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问题】房屋首付款是女方出的,银行还贷义务一直是女方在履行(银行主贷款人写的是男方名字,次贷款人是女方),剩余贷款也是女方一次性解决,男方自始至终未出过一分钱,但是房产证却是共同共有。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房产证“二转一”更名?赠与方式和买卖方式哪个更适合?或者有其它更好、更简单的方法吗?需要缴纳的费用及具体标准如何?新房产证需多久可以办好?【补充问题】如果男方承认没有出资,是否可以到公证处进行房屋析产公证?可否凭析产公证书到房管局直接进行房产证“二转一”更名?且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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