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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单位签订了一个住房合同,因为是公房不允许买卖,协议才生效,我想请教我与李某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1988年单位分配了我一套宿舍(1.5间),并与单位签订了一个住房合同,因为房子是国有资产,合同规定不允许买卖,单位收了我的住房款。在95年由于我有一个房子,此房就空了,让给了李某,并与李某签了一个买房协议,因为是公房不允许买卖,所以协议上说我把手续(也就是单位与我签订的合同还有收款收据)给李某,协议才生效,并写上如果单位收回把买房款还退还给李某,可是到现在我也没有把手续给李某。现在单位要把此房卖给个人然后进行开发。我想请教我与李某签的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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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热心网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  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  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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