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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2010年5月21日租了一套房子,签合同签的是两年的。我应该给到房子吗,可以所要赔偿吗?

请问我在2010年5月21日租了一套房子,租金是一年6000元,押金是2000元,签合同签的是两年的。在2011年时房东说着急用钱我又续交了两年的租金,合同是到2014年的5月21日,最近一段时间房主的父母来了,说让我给到房子,说房照是他们的名字,但是我是和他们的儿子签的合同,我给怎么办,我应该给到房子吗,可以所要赔偿吗?请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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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热心网友

    这主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是怎样约定的。如果你们约定的是提起一个月通知房东,那就是你们违约,如果当时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你们的做法是对的,房东没有权利扣押金。从你所描述情况看,你们没有违约,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你们可以要回自己的租房押金。建议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请求1.要求全额退回押金。2.要求赔偿为要回押金的交通费等费用。3.要求房东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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