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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上注明合同至2011年3月31日止。现在我这套房子都已经出售了,难道我还要交这些本来就没有发生的租金交税和所谓的滞纳金吗?

我的一套小房子在2011年办理了出租屋登记,租赁合同上注明合同至2011年3月31日止。在这期间我一直按时交税,合同到期后我认为这个事情也就自动取消了。就没交税了。后来有人告诉我合同到期后还要在三天内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视同自动续期,如果没按时交税还必须交滞纳金。现在我这套房子都已经出售了,难道我还要交这些本来就没有发生的租金交税和所谓的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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