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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宜昌市一家房地产工作已经一年11个月了,再这中间我们多次要求公司给我们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先辞职

我在宜昌市一家房地产工作已经一年11个月了,至今未交社保,也未签定劳动合同。再这中间我们多次要求公司给我们签劳动合同,买社保,但是公司一直找理由不给予办理,就在这个月公司忽然说要签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当时我们还很高兴说:终于良心发现:谁知给我们签得劳动合同是只签一年的那我们还有11个月得根本不给签,一气之下我们大家都没有签,我想告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现在的问题是,告了公司以后能得到什么赔偿。是不是应该先辞职,免得公司说我们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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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于你并无上述任何情形,所以新老板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前老板是基于对你的信任与你签订合同,那新老板可能会基于对你的不信任请求解除合同。当然,在此种情形下,新老板也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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