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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内容是: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退房

我于2010年11月在江苏省泰州市****城买了一20平米商铺,于2012年11月交房,合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内容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5%作为违约金。现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还搁置没办理,影响了我出租,出售,请问我现在能要求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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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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