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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土地所有权问题?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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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由此看来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由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仍然不明确,在法律上带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土地的登记制度很难真正建立起来,这给地藉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集体土地由多个主体所有,,究竟应当登记在哪一个组织的名义下就存在问题。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更多地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尽管它也是农民利益的代表,不过当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发生摩擦和冲突时,乡镇现实的利益机制决定了乡镇干部首先选取鸭子农民的利益欲望而维护国家利益。第二,由于土地占有的多元化,也引起了土地的管理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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