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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买了亲戚(老三,该房子是老人给老三盖的娶媳妇用的,并没有过户于老三名下。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啊?

您好,有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咨询您:我家买了亲戚(老三,买房时去世)一处房子,该房子是老人给老三盖的娶媳妇用的,按农村习俗-一个儿子一处房,并没有过户于老三名下。房产证是他父亲(父母均去世)的名字,当时我家买的时候,老三媳妇(老三去世一段时间)主张卖房子,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不容易,老大也收了一笔钱表示同意(老大、老三分开居住,各有一套房子),并写了字据;后来老大反悔了,觉得钱少,现在房产证在老大手里,执意起诉我们。下月开庭。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啊?谢谢,亟需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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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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