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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了他人,买主用变更后 的房产证做抵押,请问律师我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此事。

2013年12月4日在取得**银行北京分行**支行同意放款通知书后,我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了他人,买主用变更后 的房产证做抵押,并于2913年1月8日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材料交予银行。银行口头答应10天内放款,到至今没要放款,原因是没有额度。要到春节后再说。可我房已经卖了,又急等钱用。请问律师我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此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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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5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要登记才生效,如果没有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那么抵押不能生效,当然也就不能通过法院强制行使抵押权。 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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