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网 > 郑州房产问答 > 郑州贷款 > 郑州交易流程 > 我于1996年与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男方是由当时房管局的局长写的注明了由其代签,而当时的局长已经因其他原因被拘

我于1996年与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男方是由当时房管局的局长写的注明了由其代签,而当时的局长已经因其他原因被拘

我于1996年与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进行了过户,房屋尾款也于2007年付清,但现在房子要拆迁,卖方现在反悔,理由是2007年过户时只有妻子一人的签字,男方是由当时房管局的局长写的注明了由其代签,而当时的局长已经因其他原因被拘,而我的买卖合同时时间久已经丢失,请问现在什么是对我有利的?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4****9 热心网友

    房产证没办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申请。但是买卖住房,是由双方签字办理了合同的。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