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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宜州市金喜房地产有限公司“领秀华城22号楼”做人工挖孔桩,请问这样算是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吗?还有哪个部门能够出来帮帮我们这些命苦的农民工啊!

我们是做基础工的,人工挖孔桩。我们在宜州市金喜房地产有限公司“领秀华城22号楼”做人工挖孔桩,三月份进场开工做的,六月份已经做完工。至今我们都还没得结账,我们找她结账要钱,她们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我们上个月去找了劳动监察部门,到现在还没有结果。请问这样算是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吗???我们作为农民工该怎么办?还有哪个部门能够出来帮帮我们这些命苦的农民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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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热心网友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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