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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6年12月18日在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期间淮安房价涨的那么快,我现在想起诉要回房子

杨,我于16年12月18日在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了两万定金,第二天到银行办理了贷款,一个星期银行贷款申批下来了,货款下来以后中介就联系房东回来办过户手续交首付款,约定1月3号去办理的,到了2号那天房东又说单位有事10号办,9号我又打电话联系房东他就跟我说房子不卖了。这期间淮安房价涨的那么快,他说不卖那这损失不都算我头上了号。我现在想起诉要回房子,请问杨律师这房子我要的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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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热心网友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1、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这是房产中介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可。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一般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对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职责也要明确,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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