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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贷款合同已全部提交,且出现了延期交房两月内不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合法吗?可以要求售楼处修改吗?

我今年9月26日与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授合同,相关贷款合同已全部提交,11月17售楼处联系我,说潍坊房管局在10月份进行系统升级,需要重新签订预售合同,我对比了一下,新合同中开发商将出卖方违约金比例降低、买受人违约金比例提高,且出现了延期交房两月内不支付违约金,超过两月后一次性支付放款万分之一的霸王条款,请问这样合法吗?可以要求售楼处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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