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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同时用沿街的4间平房置换了工委办公用房后的一个50平方左右的小院与最西边的5间平房一起出售,后几年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债权方通过法院对工厂及其当年置换的4间平房进行了公开拍卖(这是否在法律上认可了

您好,我老家位于平度一个乡镇驻地,10几年前工委编制改革时,由镇政府出面,将原工委的办公场所(门头房)统一公开出售,为便于规划,镇政府同时用沿街的4间平房置换了工委办公用房后的一个50平方左右的小院与最西边的5间平房一起出售,我父母购得了此房屋,同时有其他几户购得了其它沿街门房,镇政府出具了加盖政府公章的买卖协议。但是,后几年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后边的50平小院由于仍在后边工厂的土地证上,因此办理下来的土地证上没有该小院,因政府领导变更频繁,此事一直拖了多年未解决。去年,由于后边工厂倒闭,债权方通过法院对工厂及其当年置换的4间平房进行了公开拍卖(这是否在法律上认可了置换这一事实?)。现购得新工厂的买主按照土地证,要求对我家那50平的后院进行拆除院墙还给工厂。请问,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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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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