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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房地产公司那里中标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我把该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分包商。问:1.我知道我们之间的分包协议是建筑法不承认的

情况:我从房地产公司那里中标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我把该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分包商。由于分包商资金不足,工人工资无法按时支付,为了使工程顺利推进,我作为大包商,直接把工人工资支付给工人,但是最后由于分包商管理不善,致使其扔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问:1.我知道我们之间的分包协议是建筑法不承认的,但是可不可以作为打 官司的依据? 2.我作为大包商,是否应该承担这笔材料款?如需承担,那应该承担多少? 3.分包商从我手中拿走部分资金,是现金,是我们俩协议工程款的一部分,但是其未把这部分资金付给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是否算是经济犯罪了呢? 4.现在的情况是:分包商关机找不到人,通过别人得知,分包商就是在故意躲债,并且他示意材料商,找我,也就是大包商索要工程款,我作为大包商,应该怎么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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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热心网友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程工资的,劳动者是不可以将做好的工程拆掉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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