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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也试图去问卖房人要回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书!咨询一下象我们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哪种途径能要回宅基地使用证,可不可以不经过卖家去补办宅基地使用证

律师,你好!我婆婆与1992年在同村的一户人家买了她家的一幢一下宅基地楼房!当时乡下人由于对房产证权观念不重视所以双方在买卖的行动中,只是双方签了简单的合同,当时也有证人签字认证,其实从现在的法律是不合法的买卖!但是那个时候农村人都这么做!没有法制观念,自从实行房屋产权以后感觉我们买的这个房子很不安全将给我们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所以我们也试图去问卖房人要回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书!可是卖房人说她这个房子以前是老人一手建造的当时建造是弟兄三人三撞房子连在一起造的所以宅基地使用证是一本的,分不开!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象我们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哪种途径能要回宅基地使用证,可不可以不经过卖家去补办宅基地使用证,听说法律允许同村买卖可以补办宅基地使用证书的,不知道有没有这一说法!望能得到律师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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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1 热心网友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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