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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款,我公司与3月1日在深圳当地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深圳光法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事

我公司与2012年2月27日和深圳鹏远化工签订买卖合同,因为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款,我公司与3月1日在深圳当地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深圳光法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事,可现今8月中旬了对此事仍未解决,余款仍未付清。请给位律师帮我解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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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 热心网友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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