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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院终审判决逾期交房至实际交房止赔偿损失.开发商将置換房2010年卖给他人并办产权.2009申请強制执行.2,2011年7月开发商申执行异议中止执行或执行回转,开发商不将一层楼道还原商铺二层

1,2009年法院终审判决逾期交房至实际交房止赔偿损失.开发商将置換房2010年卖给他人并办产权.2009申请強制执行.2,2010年4月开发商通知交其他房,我拒收7月将我告.法院二审驳回.3,2011年7月开发商申执行异议中止执行或执行回转,法院一二审驳回异议.42011年12月中法院依职提再审确有错误对2011年该院裁定再审,2012年5月再审维持原裁定.不能觧除置換协议.4,我要判决房,开发商不将一层楼道还原商铺二层卖他人已办产权.法院执行又无能执行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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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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