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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买方要支付这笔本不应承担的税费吗,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该每天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请问卖方的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房产交易中心说要么去换证和开证明,要么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但卖方嫌回老家麻烦,不愿意换证,而合同约定是由买方承担税费的,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买方要支付这笔本不应承担的税费吗,现在拖了大概一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该每天支付500元的违约金,但卖方认为房子正常过户是没问题的,因此说是否免除个税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现在的态度是愿意承担个税的一半或者回老家开证明让我承担路费,或者退定金不卖了,请问卖方的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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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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