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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中山和二手房中介之间签定了购买房屋的合同,在签合同之前中介方承诺如果房东的证过五年,所以这个费用不应该由我来承担

本人在中山和二手房中介之间签定了购买房屋的合同,在签合同之前中介方承诺如果房东的证过五年,我们办理手续时将免收个人所得税,当时签合同时他们还专门延期等证过五年,可是,等我们交完定金及中介费后,在办理过户时,中介方才发现房东有两套,让我们交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是中介方对房东信息了解不全所造成的费用,所以这个费用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要么就是中介方故意隐瞒事实,让我签合同,而且中介方频繁更换中介经理及经济人,现在到中介都不知道该找谁来负责

全部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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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兴华 热心网友

    想免个税的话必须要达到满五唯一的条件,也许是业务员对业主情况不了解而造成的,你可以和中介方协商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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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K 热心网友

    要看合同如何签署的,正常如果房东承诺满五,我们合同会签署各付各税,就算不满五,费用也是业主承担。但如果您这个当时签合同,约定的是所有费用都由您承担,那就只能由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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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热心网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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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8 热心网友

    您说的证过五年应该是想要免税吧,这类房子需要是满五年唯一一套。在签订合同时若担心业主产权情况可以选择签署各付合同,如果是签实收的话则对你有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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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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