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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面积是87.79平方。(按合同条款“产权登记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听说还有产权延期违约金什么的?

我于2011年8月18号在县城买了套期房,当时签订买卖合同到2012年7月30号前交房。然开发商至今未交付,现在我想继续合同,我想咨询的是:现在我能得以怎样的赔偿? 除按合同条款:1、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当时支付74109元)。这项我能得到多少的赔偿?2、合同约定面积是94.68平方,产权登记面积是87.79平方。(按合同条款“产权登记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此项我能得到多少的赔偿?3、听说还有产权延期违约金什么的?按什么标准计算? 除以上赔偿还可以有别的索赔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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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热心网友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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