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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09年5.1号,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一太低了,我与**签订的有租赁协议,合同无效

2007年我在***广场全款购买门面房一间,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09年5.1号,到期未竣工,7月快递上门邮件通知我们去收房,同时**在报纸上也刊登了收房通知,我们去**一看,不具备交房条件,备案表是假的,脚手架没拆,地坪没打,门窗没按装,水、电、气、宽带、电话、空调、电梯等都没有,就没签字,并要打110报警备案表是假的的事宜,后来接待小孩(工作人员)说:叔叔你报警我工作就没了,看在与自己孩子一样大的工作人员份上就没报警,工作人员答应具备交房条件,取得备案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这一等就是两年多,到2013年3月,**通知我们去谈赔偿事宜,见面后我们要求先交房,告知,交房不是事业部的事,是物业的事,事业部只谈赔偿事宜,我们只好坐下来谈判,谈到最后**只同意赔偿到2011年4月取得备案表的时间内,我们要求赔偿到收房之日,最迟也要赔偿到2013年3月通知我们去谈赔偿事宜期间,1、不知我们的要求法院能支持吗?2、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一太低了,能推翻吗?3、我与**签订的有租赁协议,**说“租赁不是包租,合同无效,”我们上告,法院能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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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  2、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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