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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为他们并不管理)是否违反物权法?

按我国公布的“物权法”,第74条第3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上述这样的场地上停车,小区物业要收取每天5元的停车费(不是管理费,因为他们并不管理),是否有道理?是否违反物权法?想得到一个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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