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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7月在黄陂武湖购买了一批管桩(厂家具体名称叫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由于管桩质量问题不合格导致我的工程无法进行,管理人员工资

本人于2013年7月在黄陂武湖购买了一批管桩(厂家具体名称叫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由于管桩质量问题不合格导致我的工程无法进行,甲方的延误工期罚款以及设备进出场费用、人工、管理人员工资、公司损失等等,接近60万余元。多次找到厂家协商解决,都没有明确的答复,后经武湖黄陂分局协商进行调解,厂家答应补偿但都没有明确的。2013年10月我找到厂家负责人,他们完全不谈补偿问题,我感觉厂家就是在和我耗时间,听外界人士说该厂家明年将要改制。试想一下我一个私人,怎么可能承担得了这么大的损失,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此事!具体材料我已经送至武湖工商所。请有关领导帮助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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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5 热心网友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如果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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