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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姨共四家人于1997共同出资建了一栋联建房,我妈妈就开了10000元收据给他,所以我妈妈不同意过户

您好,我妈妈和我大舅,三舅,三姨共四家人于1997共同出资建了一栋联建房,每人一层(两套房),房子于2003年建成后,当年5月9日四家聚在一起算账交房款,因为总负责人是我大舅,其余两家人分别都给了我大舅89000左右的建房款,我妈妈因为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给了79000,大舅给三家都开了收据(现今三舅和三姨的89000元建房款的收据都还在,但我妈妈把自己79000建房款的收据弄丢了,)当时大舅协议让我妈妈转让一套房子给熊某,所以还有10000元由另一人熊某交的,我妈妈就开了10000元收据给他,(但是这10000元的收据只给了熊某,我妈没有),我妈和熊某口头协议关于转让的这套房子以后具体再写合同补差价,可10年过去了,那人一直住在那套房子里,却没有主动找我妈妈写合同,也没补钱,去年房产证办下来后,熊某要求我妈妈给他那套转让房过户,不管是2003年还是现在的房价,仅仅10000元钱都是买不到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的,所以我妈妈不同意过户,希望熊某履行当年诺言,重新写合同,并补还房子应有的价钱,所以最后就打官司了,结果熊某就伪造了一张收据,上面写得我妈妈收了他40000多元钱,(我想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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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 热心网友

      买卖双方依据双方之间协商的内容签订了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属于合同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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