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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业主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没办房屋产权证二审高院以没有有效证据为由不认定同楼有房产证住户的面积

请问律师,(1)物业服务企业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业主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中间五年之久没物业企业服务,不属前期物业,高法以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关系为由,判维持原判,业主败诉,典型的不顾法律依据和事实存在,想维护司法公正,是否可以抗诉,能否网上抗诉。(2)住房面积,一审就单方面认定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由于业主没办房屋产权证二审高院以没有有效证据为由不认定同楼有房产证住户的面积,一个楼口12户住户是同等面积。判决生效咋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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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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