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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本年4月份与卖房者在房产中介机构签订一式三份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尽快交付呢?以免物业以后要求我承担

您好!我于本年4月份与卖房者在房产中介机构签订一式三份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书“卖方应于过户7天之内交付房屋”,但后来在房管局打印的买卖合同上书“卖方应于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今天是5月18日,我应该按照哪份合同来行使我的权力,要求卖方尽快交付呢?另外,此房屋卖方已经居住了13年,从未交过物业费,我要求其交齐,以免物业以后要求我承担,但遭到卖方拒绝,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以后物业公司会不会要求我来承担这13年的物业费?盼回复!急等!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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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热心网友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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