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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差额?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1997年进入东莞某外资企业工作,2009年5月份发生工伤,鉴定为10级,现在想离开公司,正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之前缴纳社保未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而是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差额?工伤相应的补偿有哪些,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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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热心网友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  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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