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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8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但开发商迟迟未通知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我可否依照高法规定拒交3%以外部分房款。

律师您好:我于今年8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87.59平方米(协议注明:最终面积以沈阳市房产局测绘大队测绘的面积为准),已交房款20万元,余下贷款。但开发商迟迟未通知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前开发商通知我房屋面积增至91.63平方米,超出高法规定的3%。请问我可否依照高法规定拒交3%以外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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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交房中需要注意: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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