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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我行设定的贷款抵押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在未经我抵押权人同意进行了公开拍卖。借款人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

最近异地法院将我行一家授信(贷款)企业对我行设定的贷款抵押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在未经我抵押权人同意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后本应优先偿还我行债务,但该法院以我行在其查封后重新签订过贷款合同,债务已变更为由,拒绝我行优先受偿。 而我行的情况是:我行与债务人签有《授信额度协议》,其中约定在一年时间内债务人可以分笔周转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对应该授信协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不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在这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人先后与我行签订了多个单笔《借款合同》。包括在该法院查封后(我行不知情情况下),债务人因前面归还后又再次提款,签订数个单笔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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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0 热心网友

     《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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