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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双方共同信守合同内容,在法律上有什么途径能够约束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呢?预告登记无效,因为在本县没有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业务。

您好,律师,想向您咨询,有一处房产,当时房主买的是期房。现在收房了想出手,转让给别人,那么房本2年以后才会下来,那么这期间存在很多风险,一房二卖,房产变成了遗产,等很多问题,如果这套房产想进行正常的买卖。除了双方共同信守合同内容,在法律上有什么途径能够约束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呢?公正不能做,因为没有房本,公证处不公正,预告登记无效,因为在本县没有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业务。除了这2种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谢谢您!方便请回复。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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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0 热心网友

      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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