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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交纳如下费用,现在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支付这笔费用(附属条款没有到房管局备案)现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建设部规定

我现在成都工作,我在内江购一套商品房,2005年2月28日交房,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交纳如下费用,我觉得不合理。1、商品房是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由于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没有太注意,现在发现在其附属条款当中有写到,土地出让使用金没有计入房价内,由购房者支付,现在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支付这笔费用(附属条款没有到房管局备案)。2、关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笔费用。现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建设部规定,按照建设部规定要征收2%-3%专项维修基金,在房屋交接时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们付清此笔费用后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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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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