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女方婚前签了房房屋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拆迁房 男方是共有人。下面括号中是协议的一部份((女方已收到赠与屋待缴的全部金额(含办房产证费用)
2006年女方婚前签了房房屋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拆迁房 2008年结婚 2009年才办房产证。户主是女方,男方是共有人。结婚前女方和男方签了一份受赠女方父母该房屋是女方个人的与男方无关,下面括号中是协议的一部份((女方已收到赠与屋待缴的全部金额(含办房产证费用)。因该屋是拆迁区的抵押房,相关房产证证件于女方婚后仍需等待时日方可取得。在此前提上,男方仍认定该房屋为女方受赠的婚前个人一方财产)),差不多同时间女方与女方父母有一份受赠其个人该房屋的协议。女方与女方父母之间并无赠与资金收据。从律法上来讲,该房产产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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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越来越多的新婚家庭选择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对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进行协商,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规定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进行了量化,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规定明确的分割方式。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三种情况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非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属于父母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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