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其他 > 于两年半前共同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房产主管部门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将房产证登记为共有房屋,甲之所以让乙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

于两年半前共同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房产主管部门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将房产证登记为共有房屋,甲之所以让乙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

甲乙为朋友关系,于两年半前共同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前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甲乙共同使用。半年前开发商向甲乙发放了房产证后,乙即在不告知甲任何信息的情况下离甲外出,甲至今仍联系不上乙。 此外,支付购房款的首付款全部由甲支付。银行按揭合同约定的还款人为甲,甲亦一直每月支付按揭款。即房产主管部门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将房产证登记为共有房屋,但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的义务均由甲独立承担。 甲之所以让乙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基于甲在支付首付款碰到经济困难时向乙的另一好友借了两万元,乙要求共同签字。 在购买至取得、装修该商品房至今,甲独立承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合同的义务,乙只享受权利(成为经过法定登记的共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甲能否主张撤销乙的共有权,将共有权证变更为甲单独持有的产权证,或者其他方法,以确认、保护甲的实质的合法权益。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5****9 热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