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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验收 可以交房吗?可不可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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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热心网友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开发商至今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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