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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买了一套长安区的小产权房屋 协议规定以后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和永久放弃该房屋的产权 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我在2004年买了一套长安区的小产权房屋 当时签了一个协议 协议规定以后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和永久放弃该房屋的产权 现在城中村改造 要拆掉这套房屋 甲方想要用原价购回这套房屋 请问我们签署的 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以后该 怎样操作 比如旧房拆掉后回迁房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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