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购买卖合同,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面没有写用公积金的这种付款方式,所以就在按揭的旁边手写了公积金三个字。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购买卖合同,首付我也交了40%,在签合同时,双方约定由公积金付剩下的60%。现在开发商告诉我:他们不能办公积金了,要我办商业贷款。可是我不想办商业贷款。由于我是第一次买房,什么也不懂,在给首付款签合同时,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面没有写用公积金的这种付款方式,所以就在按揭的旁边手写了公积金三个字。现在房价与我签合同时相比,又涨了不少。我真不知我应该怎么办,请老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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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可以走法律程序的,合同在手不慌的。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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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