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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终审判决已过了四年之久‚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否已经作废了‚我经过公证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我还能拿着这一购房合同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个法律问题‚2005年我诉开发商违约一案‚2007年被当地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内容为:我购买被告的商品房判归被告‚被告退还我的购房款‚并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申请执行‚但是我一直在向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进行申诉‚最近该案被省高院终结‚但是现在判决已过了四年之久‚早已过了双方的执行时效‚至今房子空置‚钥匙在我手中‚最近法院进行调解‚提出房子仍归我所有‚原判决不再执行的调解协议‚我同意后‚该方案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提出执行判决‚房子归他所有.现在我想请问‚法院终审判决已过了四年之久‚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否已经作废了‚我经过公证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我还能拿着这一购房合同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吗?我该怎么办?请律师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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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热心网友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支付,期间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针对你们之间的违约金条款,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延期交房,通常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购房合同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通常有两种,按日计算利息损失,或者直接固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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