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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给我们签订(逾期交房补充协议书)逾期交房违约金结算日期为2010年元月1日到2009年9月4日,超过约定支付时间该怎么讨说法

2008年5月19日购买一商品房,合同上签订交房日期2008年12月31日,到期开发商没有如期交房,开发商给我们签订(逾期交房补充协议书),逾期交房违约金结算日期为2010年元月1日到2009年9月4日,约定支付时间2010年9月3日。现时间已到,开发商又找理由不能如期支付,超过约定支付时间该怎么讨说法,现在我该怎么为自己维权。诚恳请律师为我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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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 热心网友

    开发商迟延交房导致购房者具体损失的计算问题,《解释》第17条做出了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损失即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房者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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