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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其它子女可以要求不同意取消遗嘱,请问律师从法律上来讲其它姐妹要以以前的房子的价格还老三还是以现在的房子价格还老三。她要是反悔不要房子了

律师您好!我有一套房子,膝下有四个女儿,两年前做了遗嘱公证把房子给老三并且老三也给了其它姐妹一些补偿,(其补偿是以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分的四份 例:房子当时值20万 每人分5万,老三给了其它姐妹5万,等于是共补偿15万) 现在老三和我不和而且她老公对我也不敬,她们改变了主意不想继承我这个房子了,并且要求其它姐妹按现在的房价还他们钱(现在房子约是两年前的一倍)。我的其它子女可以要求不同意取消遗嘱,但考虑大家都是亲姐妹关系,如果同意老三反悔的话,我请问律师从法律上来讲其它姐妹要以以前的房子的价格还老三还是以现在的房子价格还老三。(比如以前的房子值20万,现在房价涨到30多万,她要是反悔不要房子了,其它姐妹要以20万还是30多万还老三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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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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