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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愿意立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字据。当时使用前妻妹妹土地使用权是以给她顶替国营职工为转让代价的,但她现在要回来要这土地使用权。

我88年以常住户口六人(每人16平方、独生子女1人奖励16平方)宅基地使用面积申批建房。批得总建房面积110平方,除去老房56平方,建造房屋54平方面积。当时若分户就我夫妻加一独生子女就可批得64平方,但老人不同意分户。现在快拆迁了,这54平方的宅基地争议不断。两位老人愿意立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字据。当时使用前妻妹妹土地使用权是以给她顶替国营职工为转让代价的,但她现在要回来要这土地使用权。现老人肯证明当时的转让事实,有用吗?老人是是我已故前妻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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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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