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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签署后通知另一共有人签字配合。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其不能实现独吞房款的意愿而违约不愿过户,请问另一共有人是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共有人之一起意卖房,卖房协议签署后通知另一共有人签字配合。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其不能实现独吞房款的意愿而违约不愿过户,退还买家首付但未退2万定金,另一共有人在买家决定不买房时已退还其所收受首付款,且中介证明违约非其责任,合同执行积极配合。现由于买房人未拿回定金起诉法院并要求按合同赔偿10万,请问另一共有人是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一般为多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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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波 热心网友

    卖家违约,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同时有违约金条款,可以二选一没办法协商,可以起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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