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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70000元房屋定金和2000元地下室定金,然后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像这种又不开发房又不退还业主定金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我于2008年8月份在新乡市认购了一套还未开发的商品房,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70000元房屋定金和2000元地下室定金,然后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但是至今,房屋未开发,整个还是一片空地,多次向开发商催问何时动工,开发商一再推脱说快了,但是一直没有动静,我交的定金全是借亲戚的钱,亲戚再三询问,我也无言以对。后来,多次向开发商要求退回定金,开发商又一次次往后拖延时间,推迟退款日期,且一次次不予退款。像我这种情况的业主一百余户,大家都是要不会定金又连房的影子都看不到。像这种又不开发房又不退还业主定金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我们能到司法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起诉开发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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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来说,定金退不退要看买卖双方是谁违约。如果是卖方违约,那定金可退。买方违约,则定金不可退,具体看买卖双方如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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