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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确认我家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一审跟据24条已判决我家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我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法律适用不当

由于学校无法偿还我家工程款,后将学校一浴池抵押给我家,05年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07年12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浴池原承租人于2004年4月28日承租该浴池.租期三年.承包费用每年6万.但只交纳了3万房租.一直至今.承租人也不到房屋.并称其具有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我家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一审跟据24条已判决我家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服.又中审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我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法律适用不当,支持其优先购买权.这个官司,我家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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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 热心网友

    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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