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6月4日与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1份“预留加盟名额定金协议”并支付了一笔定金,我想拿回我的定金,请问有什么办法?
我在2012年6月4日与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1份“预留加盟名额定金协议”并支付了一笔定金,现在我发现这家公司有恶意欺骗性质。(这家公司是确实存在的,在工商部门可以查询到,可能就是为了赚取加盟费)现在我想拿回我的定金,请问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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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主张。由于定金的数额不能由当事人无限制约定,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守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金超过实际损失,违约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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