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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所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业主公约》里,前期物业条例是否有权利就业主对阳台的处分权进行约束?是否有权利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我们小区所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业主公约》里,明确表示,不可以包阳台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想请问,根据现在的《物权法》,物业条约里的这2条规定是否合法?前期物业条例是否有权利就业主对阳台的处分权进行约束?是否有权利禁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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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签订的公共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之规定:“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的权力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7条又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等”。由此可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是业主很重要的一项义务,作为单个的业主,哪怕认为《业主公约》里的某些规定并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如果你想将其修改,也必须等到业主大会召开的时候,由业主大会表决来进行。在此条被修改之前,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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