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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洛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依据是什么。

2009年洛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出卖方的责任,买受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解决.2009年8月29日交房,至今没给我办理房产证。.我想了解一下【国家相关规定】的文件。像这种情况出卖方【开发商】如何赔偿,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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