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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没有公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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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房产经纪人刘红先与被告就房地产经纪事宜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后又因一己私利毁约,将被告诉至法庭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来争夺被告所有的房屋,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售房协议》,虽约定由刘红购买张明所有的房屋一套,但实际上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规定,并且系列合同也因丙方北京川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未盖章而未成立生效。根据本案证据资料,本案前述合同签订后,刘红在明知张明将该房屋出售给宁贱和杨少后未表示反对,并且以张明代理人身份参与购房事宜。刘红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是张明委托其出售,其从未支付过购房款。前述事实及刘红的陈述均表明刘红通过与张明签订系列合同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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